一、行政復議申請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申請復議的,要有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要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二、行政復議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主體身份證明材料。公民的身份證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 (二)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決定書等。 (三)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或不作為存在的材料;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或不作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以及下列材料:(一)委托律師辦理的,提供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二)委托公民辦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代理人屬于本單位員工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和工作證復印件。 三、材料數量。一式一份即可。如有裝訂成冊等不便復制的材料或者光盤等,請提供一式二份,以便復議機關發送被申請人提出答復意見。 |